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10月15日起实行。
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并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显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根据《办法》要求,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共6章44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对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0月15号以后培训辅导不是违规而是违法了
关键词:教育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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